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入和巩固教育改革成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要热爱社会主义,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地尽职尽责,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教师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高度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注意结合教学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全面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四条 教师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应充分注意个人思想品格、职业道德和仪表行为举止对学生的言传身教作用。
第二章 主要教学岗位职责
第五条 课程负责人(本科课程建设岗)是课程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之一,对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使本门课程(或课程群)达到校级品牌课程要求,或建成省级精品课程,上升一级;或建成国家级精品课程,上升两级;
(二)全面负责本课程(或课程群)的教学内容的遴选,师资队伍、实践性环节的建设,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
(三)使本门课程(或课程群)教学质量达到江苏省内平均水平以上;
(四)组织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材、多媒体教学软件、学习指导书、试题库等的编写与制作工作;
(五)负责课程的考核方法选择、试题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制定、阅卷安排组织等工作;
(六)注重课程教师梯队建设,特别是青年教师的培养;
(七)组织教学研究活动;
(八)推荐和建议解聘课程的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第六条 主讲教师在课程负责人组织下进行教学活动,对所讲授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系统的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
(二)认真研究和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好相应的教材或讲义。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教学方案,确定教学进度,编制教学日历;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课程各教学环节的相互配合;
(四)参加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自觉检查教学效果,不断改进教学;
(五)指导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上好习题课、实验课或直接指导学生实验;
(六)组织或参与本门课程的考核命题、制定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评阅、试卷分析、成绩评定和报送、送交考试小结、试卷整理归档、补考等工作;
(七)负责本课程的教学总结,着重总结教改情况,对学生学习进行情况分析,研究教学中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和各教学环节配合情况,提出改进办法和改革意见。
第七条 辅导教师是主讲教师的合作者和助手,配合和协助主讲教师完成所任课程教学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教学大纲、教学方案的内容和要求,钻研教材内容,熟悉掌握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操作;
(二)跟班听课,认真做好听课笔记,了解主讲教师的教学意图和课程的重点、难点内容和各教学环节配合情况;
(三)协助主讲教师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四)认真配合主讲教师做好教学辅导工作,在主讲教师指导下,按规定做题解,备好、上好每一堂习题课、讨论课,完成每周一次或间周一次的辅导答疑;
(五)负责批改作业,记录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并进行考核评分;
(六)熟悉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经常了解学生对教学的要求和意见,及时与主讲教师联系,共同努力改进教学;
(七)协助主讲教师做好课程考核工作。负责试卷试做,参加评阅试卷、评定并上报学生成绩等工作。
第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担负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动手能力的重要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课程教学大纲,配合课程组或主讲教师制定实验大纲,确定实验目的、要求、项目和进度计划,编写或选定实验指导书;
(二)在学生实验前,按实验指导书逐项预做,取得可靠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作出实验报告。预做中发现的问题,在学生实验时应加以防止或指导学生予以正确处理;
(三)实验前应对实验目的、要求和仪器使用、操作技术、实验中有关事项及安全知识等对学生进行讲解,认真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对未按实验要求进行预习的学生,有权停止其做实验;
(四)实验中如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排除故障。协同实验室处理和分析事故原因。学生损坏仪器时,督促学生填写仪器损坏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实验前后,要协同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仪器设备等的交还,实验后要指导学生整理好现场。实验指导教师要填写实验教学日记,并对器材报损签证:
(六)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考核与记载实验课成绩,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有权退回要求重做;
(七)了解实验的教学效果,及时总结实验教学的经验,提出对实验内容、方法和设备的改进建议。
第九条 教学实习指导教师是整个教学实习过程中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对教学实习质量及效果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习大纲,确定实习内容,选定实习场所,制定实习具体实施计划:
(二)协助学院领导做好实习动员,并将实习内容、要求、安排等印发给学生;
(三)负责对学生进行实习的具体指导。在整个教学实习过程中,应教书育人,严格管理,注意对学生进行实践观念、群众观念、劳动观念、组织纪律观念的教育和安全教育。注意通过实践,培养学生理论联系的作风,不断提高实习质量,并妥善处理实习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四)认真批改学生的实习报告及作业,做好学生实习成绩评定;
(五)根据学校有关实习经费支出的规定,管好、用好实习经费:
(六)认真做好实习总结,经系(教研室)主任审阅后,报学院备案。
第十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教学要求确定选题,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观点和设计思想,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训练学生利用资料和工具书的能力;
(二)要熟练掌握设计内容与方法,并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工作,首次担任指导的教师应先进行试做,作好充分准备;
(三)指导过程中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四)设计结束应做好考核、评分及总结工作。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提交系(教研室)主任、学科组或研究所负责人审定。学生选题后,负责制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制定毕业设计(论文)进度;
(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前一周,检查学生准备工作情况,了解学生对设计(论文)的目的、任务、要求是否明确,工作条件是否具备,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指导,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解决;
(三)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四)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过程中,经常了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行情况,检查学生的时间安排是否合理,方法途径是否恰当,图纸、实验数据及数据处理是否正确,参考资料是否齐全等,并及时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以保证学生按时、顺利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五)认真审阅、修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及时填写评语;
(六)参加学生答辩工作,负责介绍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的情况,提出成绩评定建议;
(七)指导学生撰写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协助教务处及档案室做好优秀毕业论文摘要的编辑、印刷工作;
(八)总结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经验,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章 主要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课前准备
(一)教师开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备课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查阅参考文献资料,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教学基本文件必须齐全、规范。
(二)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分配填写教学日历,对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作出具体安排和必要说明。教学日历一式三份,在开课前经系(教研室)审定后一份留存教师本人,一份送有关学院,一份留存系(教研室)待学院备查。
(三)教案或讲稿在教学课程中应不断加以补充和修改。在遵循教学大纲的前提下,鼓励教师收集和积累国内外最新成果及典型事例,不断补充教学内容。
(四)教师开课前应了解学生所在专业的特点,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及先修课程、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
(五)教师开课前应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各章节的具体情况,恰当安排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和方法的优化组合。
(六)提倡基础课采取集体备课的方式,统一教学的基本要求和进度,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一般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
(七)新开课教师一般应于开课前写好六周以上的详细讲稿。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
(一)讲课是教学过程的主要形式,教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精心组织和认真讲好每一堂课。课堂教学内容的深广度要符合大纲要求,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教学方法,注意培养能力和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注意突出重点,处理好难点,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差生的个别辅导。
(二)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大纲外,还应详细说明课外作业、测验、考核方式、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验)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
(三)教师上课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力求做到准确、规范、简练、生动,讲授内容概念清楚、条理分明、逻辑性强,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四)任课教师要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结合课程特点,尽量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式进行教学,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避免“满堂灌”,重视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
(五)课堂教学应积极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
(六)教师要加强课堂管理,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协助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对学生缺勤、违纪等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七)按时上、下课,上课时要求学生起立,师生互行注目礼。
第十四条 课外辅导
(一)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实行因材施教的必要教学环节。
(二)课外辅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地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和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三)课外辅导一般采用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辅导答疑应安排在课外时间定期进行,一般课程每周安排一次或间周一次答疑时间(2学时),答疑时教师不得缺席,具体答疑时间、地点等由教师和学生商定,但必须报学院备案,答疑情况要有记录。
(四)对学习上有困难而又不参加答疑的学生要采取质疑的形式对其进行教育。
第十五条 作业要求
(一)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及时布置相应作业(包括课外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作业)等),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师批改作业要做到及时、认真、严格,保质保量,教师每次批改作业的时间不应超过1周,作业原则上必须全部批改并作登记,作业批改后要及时返还给学生,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并收入备课笔记。
(三)系(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了解本系(教研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根据本学院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体系提出评定等级意见,作为本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的内容之一。
(四)作业情况作为学生平时学习成绩,按规定比例记入课程学习总成绩。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
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考试的组织和要求等必须认真执行《江南大学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实验与实习
实验与实习的基本要求见《江南大学学生实验守则》、《江南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江南大学本科生实习教学管理规定》、《江南大学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规程》、《江南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江南大学本科生校外分散教学实习管理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
(一)课程设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见《江南大学关于课程设计的若干规定》。
(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基本要求见《江南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第四章 纪律、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教学纪律
(一)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已排定的课表,一般不作更改,开学两周内,不得更改。教师外出兼课、听课或出差等应坚持服从校内课表的原则。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系(教研室)应说明情况,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停课必须安排补课。
(二)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日历排定的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不得散布任何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观点,不得任意增减课时。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考核
学校成立以校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分管教学、人事、学工的副校长(副书记)以及校办、教务、人事、学工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校院两级督导、同行专家、学院领导为成员的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所有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工作。
考核方式主要有:
(一)个人小结。教师每年都要对自己完成的教学工作进行小结,认真填写《江南大学教师工作登记表》,个人小结必须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差距。
(二)组织考核。由系(教研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平时听课、民意测验、班主任、辅导员提供的意见,参照学生评教、教学检查等掌握的情况,对教师的小结认真核实,提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语。
(三)学院教学副院长应认真审查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语,签署意见。
(四)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内容包括学生评教、教师评教和教学管理人员评教三部分。
第二十一条 奖惩
(一)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做
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饱满、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学院推荐,由学校评定,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二)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以物质奖励。具体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
(三)凡工作成绩卓著,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破格提升和晋级。
(四)凡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考试成绩逾期不登记或不报送有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批改作业(实验报告)不认真,考核评分马虎或随意送分,监考不负责,泄露考题等行为均以教学事故论处。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江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五)凡学生评教、同行评价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对教师的业务考核、奖励、处罚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兼课
(一)外聘兼课教师开课前由学院审定,并经教务处核准,必要时由聘请单位组织试讲或听课检查,一经聘任,必须严格履行主讲教师职责。
(二)校内兼课教师首次担任计划内教学任务,必须在任课所在学院试讲,教材、教学大纲和教案齐备,并取得该学院认可,经本人所在单位领导和课程所属学院同意后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一经聘任,必须严格按本规范组织教学。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江大校办(2005)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