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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商学院董事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2-29    点击量:

江南大学商学院董事会章程

20181219日第五届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江南大学商学院董事会。

第二条 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各方竭诚为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董事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为商学院非行政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按照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二章

第五条 建立董事会旨在贯彻党中央“科教兴国”战略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机制,凝聚各方力量,拓宽办学渠道,加快江南大学商学院发展,促进学院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发挥学院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咨政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培养社会急需的高素质人才,把学院办成特色鲜明、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在江南地区有影响的商学院。

第六条 江南大学商学院董事会是由热心于江南大学商学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事业、关心和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专家学者及各界社会贤达等人士组成,旨在加强江南大学商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是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江南大学商学院教育事业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董事会的成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董事会应维护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

第三章 董事权利

第八条 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参谋、咨询、指导。定期听取江南大学商学院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学科专业发展、招生与就业、科研服

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董事单位优先获取学校各层次毕业生信息,优先到学校挑选优秀博士、硕士及本科毕业生。优先享有多种形式合作办学的权利,优先享有与江南大学合作培训管理骨干的权利。

第十条 董事单位可优先优惠获得江南大学最新研究成果的转让;有权提出其他有利于双方发展合作的建议和要求;优先出席商学院举办的相关学术文化活动;优先获得江南大学商学院在各学科领域发展前沿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经学校审定可受聘为江南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

第十二条 交纳董事会基金或以其他形式资助学院发展的各董事单位,有权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并对基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制定具体可行的学院对企业提供服务的协议。

第四章 商学院及董事义务

第十三条 江南大学商学院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优先向董事单位输送优秀人才。

2、通过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形式,积极为董事单位培养、培训所需的各类人才。在自主招生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推荐董事推荐的考生参加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3、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信息、管理、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为海外董事回国考察、学术交流、探亲或观光提供各种方便,其子女愿回国到江南大学就学、工作可予以优先照顾。

5、支持和鼓励董事单位或董事个人参加学校校园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投标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纳董事单位方案或使用董事单位的产品。

6、江南大学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其他活动中积极宣传董事单位,扩大其社会影响,增加其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 董事的义务

1、积极参与江南大学商学院发展规划的实施,为学院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师资引进和培养、学院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建议。

2、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江南大学,扩大学校和学院影响,提高学校和学院声誉;介绍和推广江南大学在教学、科研、产业及管理上的成果;为学校和学院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和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3、为江南大学商学院的发展提供各类奖助学金、奖教金、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等资金、各类仪器设备等物资或政策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努力为董事会募集董事会基金。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江南大学委托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以及有偿培训项目;为江南大学商学院的教师挂职锻炼、开展教学科研,以及为学生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毕业生就业等提供信息、基地、工作站和其他优惠条件和支持;为江南大学商学院师生做专题讲座或报告。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江南大学商学院董事会是江南大学的二级董事会,是在江南大学指导下由江南大学商学院及社会企事业单位、贤达及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董事会由名誉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常务董事、董事等组成。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海内外知名人士、著名学者、政府官员和企业家;(2)国内外自愿捐助江南大学商学院办学的组织代表和个人;(3)江南大学商学院校友代表;(4)江南大学商学院代表。

第十七条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等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及保持学院与董事会成员的密切联系。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江南大学商学院推荐,经董事会议认可予以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在董事长、副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在两名董事推荐下,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董事会。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董事会议每年召开二次。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常务董事会议行使董事会职权。如遇特殊情况,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集董事会全体会议或常务董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工作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围绕学院建设和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委员会的活动方式和工作制度,由各委员会自行研究决定,并报董事长和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商学院董事会基金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一级法人组织)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江南大学商学院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或补充相应条款,须经董事会全体会议或常务董事会议半数以上董事赞成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南大学商学院董事会。